完税价格等问题的海关答疑

365外贸网 发布于:2016年12月25日
1、 我司自主研发的一款产品因为技术原因,部分工序需要转到国外完成,然后复运进境销售。请问产品在复运进境时海关会如何计算其完税价格?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 我司因资金周转问题没有按时交纳税款,海关对我司账户进行了冻结,现在我们已经缴清了款项,请问一下海关解除冻结会通知我们吗?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

  第六条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向金融机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停支付解除通知书》,解除对纳税义务人相应存款实施的暂停支付措施。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下,海关还应当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停支付解除告知书》。

3、 我司进口的一票货物,对外支付方式是分期付款,每期支付均含有利息费用,请问利息费用是否计入完税价格?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一)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

  (二)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

  (三)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

  (四)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请依据以上条件对照贵司所支付的利息费用是否计入完税价格。

4、 我司对一票进口货物的审价提出了行政复议,海关已把货物送检,以确定最终价格。请问送检鉴定的这段时间是否算在复议审理期限内?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资讯来自: 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