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1号(关于进口西班牙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以下称西方)关于西班牙动物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动物蛋白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动物蛋白饲料指猪源性蛋白饲料,包括来源于猪的肠膜蛋白粉、肉粉、骨粉、肉骨粉以及血液制品(如血粉、血浆蛋白粉、血球蛋白粉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一)经西班牙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合法经营;
(二)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
(三)接受西班牙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生产加工持续符合西班牙相关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未因发生安全卫生问题受到限制;
(四)由西方向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
四、原料要求
(一)不得使用反刍动物原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污染;
(二)原料来源动物应来自无口蹄疫、古典猪瘟、猪水泡病以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的其他应通报猪类疫病的地区,且应符合WOAH标准并获中方认可;
(三)原料来源动物在欧盟地区出生和饲养,在西班牙官方批准的屠宰厂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无任何不适合用作饲料原料的传染病症状;
(四)原料来源动物没有因为动物疫情受到移动限制或被扑杀;
(五)针对非洲猪瘟,如果原料来源于西班牙境内饲养的生猪,应符合中西双方签订的非洲猪瘟区域化管理合作协议的要求;
(六)猪肠粘膜蛋白仅使用猪小肠作为原料。
五、生产加工要求
(一)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90ºC至少15分钟的热处理,或采用符合欧盟法规并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加工方式;或者,动物源性原料经过不低于90ºC至少15分钟的热处理或采用符合欧盟法规并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处理;
(二)血液制品应采用喷雾干燥工艺生产,喷雾干燥设备进风温度不低于220ºC、出风温度不低于80ºC,喷雾干燥后的物料要在60ºC以上的环境中持续放置20分钟以上;
(三)生产加工过程没有添加不明种类的动物源性原料和反刍动物源性原料等禁用物质;
(四)生产中和生产后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血液制品成品要在成品库(室温维持20ºC以上)存放20天以上。
六、产品要求
输华产品出口前,应由西方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监测计划进行随机抽样,确保出口货物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西方认可的实验室采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方法或中方认可的其他方法对反刍动物源性成分进行检测,结果为阴性(不含反刍动物源性成分)。PCR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DNA的最低检出限为0.1%;
(二)符合沙门氏菌和肠杆菌科的要求:
1.沙门氏菌:25克产品中未检出:n=5,c=0,m=0,M=0;
2.肠杆菌科:1克样品中:n=5,c=2,m=10,M=300;
其中: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最小值(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七、包装、标签和储存运输要求
(一)包装安全、洁净,密封性良好,防潮且不易破损;
(二)产品外包装加施中文标签,标签须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标注“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于饲料生产”等文字,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饲料标签的相关要求;
(三)运输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八、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一)输华产品由西方实施检验检疫,并按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
(二)每批输华产品须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卫生证书。
九、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西班牙输华动物蛋白饲料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无有效卫生证书的;来自非注册登记西班牙生产企业的;货证不符的;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
2.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4.对检出严重问题或屡次不合格的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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