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6号(关于进口葡萄牙鲜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葡萄牙共和国农业和海事部(以下称葡方)有关葡萄牙鲜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葡萄牙鲜梨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葡萄牙共和国农业和海事部关于葡萄牙鲜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梨(以下简称梨),学名Pyrus communis,英文名Pear。

  三、允许的产地

  葡萄牙大陆(不包含亚速尔群岛和马德拉群岛)梨产区。

  四、注册登记

  输华梨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应经葡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葡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梨根瘤蚜Aphanostigma piri

  2.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3.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4.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5.普式圆盾蚧Diaspidiotus ancylus

  6.梨西圆尾蚜Dysaphis pyri

  7.桃白圆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8.苹果绵蚜Eriosoma lanigerum

  9.梨叶蜂Hoplocampa brevis

  10.拟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11.梨蓟马Taeniothrips inconsequens

  12.Blastobasis decolore

  13.榆蛎盾蚧Lepidosaphes ulmi

  14.暗色粉蚧Pseudococcus viburni

  15.苹果壳色单隔孢溃疡病Botryosphaeria stevensii

  16.丁香疫霉Phytophthora syringae

  17.梨黑星病菌Venturia pyrina

  18.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葡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状况,如及时清理落果、烂果、季节末剪枝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定期开展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落地果不得用于出口。

  2.葡方应确保出口梨种植者了解中方所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控制措施。输华果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具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葡方或其授权机构应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3.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记录及实施的化学和生物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化学防治记录应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施用时间等详细信息。

  4.葡方应确保至少在果实采收前20天内对注册果园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情况以及田间卫生状况保持情况。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将样本送至官方实验室进行鉴定,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对于无法满足梨输华植物检疫条件的果园,应暂停本季节的出口资格。

  5.针对地中海实蝇,输华梨应产自经中方认可的地中海实蝇非疫区或经系统控制措施有效防控的果园。

  (1)非疫区。

  实蝇非疫区应基于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26号(ISPM26)相关要求建立和维护。非疫区的组建方案及应急预案须经中方审核批准后方可由葡方实施。一旦在非疫区内发现实蝇,非疫区将被暂停。葡方应在48小时之内通报中方,并立即启动应急行动计划。当葡方根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区方可恢复。

  (2)系统控制措施。

  输华果园须从开花期至收获期,使用以性信息素Trimedlure为诱饵的Jackson诱捕器开展地中海实蝇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公顷1个,面积小于3公顷的果园必须至少安装3个诱捕器,每周检查一次。一旦监测到实蝇,需进行有效防治。

  输华梨产区“每天每个诱捕器地中海实蝇诱捕数量”(FTD)应小于0.5,如果FTD值大于0.5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如杀虫剂处理、交配干扰技术、大量捕获、诱饵、收集和销毁受感染的水果等。防治不彻底的果园,葡方应暂停该果园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葡方应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

  6.针对苹果蠹蛾,输华梨应产自经中方认可的苹果蠹蛾非疫产区或经系统控制措施有效防控的果园。

  (1)非疫产区。

  非疫产区需由葡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相关要求建立和维护。非疫产区的组建方案及应急预案须经中方审核批准后方可由葡方实施。如相关非疫产区内发现苹果蠹蛾,葡方将暂停该非疫产区输华资格。葡方应在48小时内通知中方,并立即启动应急计划。当葡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2)系统控制措施。

  输华梨果园应从开花期至收获结束,开展苹果蠹蛾监测。果园中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公顷1个,面积小于3公顷的果园必须至少安装3个诱捕器,诱芯每月更换一次,每周检查一次诱捕器。如发现诱捕器中有3个或3个以上的苹果蠹蛾,要立即使用交配干扰技术等方法进行有效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葡方应暂停该果园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葡方应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

  7.针对梨叶蜂,输华梨应当产自经中方认可的梨叶蜂低度流行区。低度流行区需由葡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22号(ISPM 22)相关要求建立和维护。

  输华果园须从开花期至收获期对梨叶蜂进行监测,并采取非化学措施和化学措施进行有效防治。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公顷1个,面积小于3公顷的果园必须至少安装3个诱捕器,每周检查一次诱捕器。在秋季,须对果园进行清理,收集和销毁受感染的果实。一旦监测到梨叶蜂,应及时使用中方认可的农药进行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葡方将暂停该果园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葡方应向中方提供关于该有害生物的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

  8.针对丁香疫霉,输华果园须针对丁香疫霉开展监测,从开花期到收获期每2周监测一次,并根据监测情况进行针对性喷药预防。此外,须及时采取修剪措施,以去除低部悬枝,以便减少在降雨或者喷洒灌溉时由于水溅导致近地果实受丁香疫霉侵染的风险。输华梨须采自距地表50cm以上,并采取措施防止50cm以上的果实与50cm以下的果实在采收时混淆。

  9.针对梨火疫病,输华梨应当产自经中方认可的梨火疫病非疫产区。

  (1)非疫产区需由葡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相关要求建立和维护。

  (2)葡方应在全国梨产区内组织开展梨火疫病监测,每个地区每年至少监测3次。输华果园每年至少进行3次梨火疫病监测,分别在开花期、幼果期和果实成熟期(收获之前)进行。如果出口季前一季在果园监测到梨火疫病,应在非疫产区外1000米范围建立缓冲区,对缓冲区内所有易感寄主进行标记,每年至少监测3次。

  (3)如在非疫产区或缓冲区内发现梨火疫病,葡方将暂停该非疫产区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当葡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10.针对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果园须从开花期到收获期每15天监测一次,重点检查枝干、茎、叶、果柄和果实等部位是否有目标有害生物,并根据有害生物的阈值水平及时采取化学、生物或物理防治措施。

  11.果实从果园运往包装厂的过程中,须采用密闭箱体车或者采取帆布遮盖等措施,避免路途中感染有害生物。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梨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葡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葡方应确保只有来自注册果园的梨果实才能进入包装厂进行分拣加工。

  2.包装厂需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在加工输华梨前,必须保证加工车间和加工设备清洁卫生,上一个加工过程中剔除的病虫果、清除的残渣等已经及时清理。

  3.梨包装、储藏及装货区域应具有防止活的有害生物再感染的措施,如安装双层门、空气帘、橡胶帘或防虫网等。

  4.包装厂应配备独立的检验室,配备放大镜、解剖镜等用品,且远离未挑选的果实、通风孔以及装卸车辆通过的走廊和门。

  5.在加工和包装过程中,梨须经挑拣、分级、清洗等过程,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等,并采用高压气枪或水枪吹喷和刷洗等有效措施清洁果实表面,以有效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介壳虫、虫卵、病原孢子等。如有需要,在包装厂内针对丁香疫霉进行杀菌处理。

  6.包装完成后,包装厂技术人员应对每个批次中的600个果实进行检查,并至少选取60个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次产品将不能出口至中国。如发现苹果蠹蛾或梨火疫病,葡方还应暂停相应非疫产区地位,并立即通知中方。葡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果包装箱有通气孔,每个包装箱的通气孔或整个包装箱应使用防虫纱网(最大孔径1.6 mm)或其他能防止再感染的材料覆盖。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注册号以及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每个箱子和托盘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经过挑选和包装的果实应与未挑选的果实分开。包装好的输华梨应立即冷藏,且只能与具有相同植物检疫条件的梨一起储存,并与其他水果分开,以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4.装载输华梨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前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枝、叶和土壤等。

  (四)检疫处理措施。

  来自地中海实蝇疫区的输华梨,须在葡方或其授权官员监管下,按照冷处理操作程序实施冷处理(见附件1、2)。冷处理指标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果肉中心温度1.11°C或以下,连续处理时间不少于14天;

  2.果肉中心温度1.67°C或以下,连续处理时间不少于16天;

  3.果肉中心温度2.22°C或以下,连续处理时间不少于18天。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输华梨出口前须在包装厂内进行检疫查验。

  2.在贸易的前两年,葡方或其授权官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梨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其中的6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任何无法鉴定到物种水平或检疫地位无法确定的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葡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4.如发现苹果蠹蛾或梨火疫病,还须取消相应非疫产区地位,并立即通知中方。当葡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相关非疫产区地位方可恢复。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葡方应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代码,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Pears from Portugal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葡萄牙鲜梨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3.在贸易开始前,葡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梨到达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对有关单证和标识进行核查,并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梨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或木质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核查植物检疫证书、葡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是否满足本公告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5.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是否满足本公告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梨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梨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的梨,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采取到岸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检疫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葡萄牙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规程.docx

      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9月22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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