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8号(关于进口马达加斯加海捕观赏鱼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渔业和蓝色经济部关于马达加斯加海捕观赏鱼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马达加斯加海捕观赏鱼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渔业和蓝色经济部关于马达加斯加海捕观赏鱼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海捕观赏鱼是指经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渔业和蓝色经济部(以下称马方)批准出口、自天然海域捕捞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检疫准入的海水观赏鱼类。淡水观赏鱼类不在本公告范围内。

  三、中转包装场要求

  马达加斯加输华海捕观赏鱼中转包装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马方批准后,向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

  (二)具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条件,处于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真鲷虹彩病毒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以及病毒性神经坏死病的生物安全隔离区。

  (三)处于马方检疫监督之下,并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推荐的方法和标准对易感物种连续监测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真鲷虹彩病毒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以及病毒性神经坏死病12个月以上,且监测结果为阴性。

  四、进口产品要求

  马方应确保输华海捕观赏鱼符合以下条件:

  (一)输华海捕观赏鱼必须来自健康群体,出口前在马方批准并监管的隔离场进行至少48小时的隔离检疫,隔离检疫期间未发现任何水生动物疫病的临床症状。

  (二)输华海捕观赏鱼出口前,应使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推荐或马方批准的药物进行药浴、消毒并驱除寄生虫。

  (三)输华海捕观赏鱼应使用全新或者经消毒处理的包装容器,装载用水、冰、铺垫材料以及所有与其接触的器具物品等应符合卫生要求。

  (四)捕捞区域及中转包装场所在区域在海捕观赏鱼出口前24个月内未发生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真鲷虹彩病毒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以及病毒性神经坏死病。

  五、标签要求

  输华海捕观赏鱼包装容器上应加贴中文或者英文标签,内容应至少包括观赏鱼品名和学名、数(重)量、捕捞地区和中转包装场批准编号。

  六、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一)马方负责对输华海捕观赏鱼实施检疫和签发双方认可的检疫证书,证明海捕观赏鱼符合中国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二)每批海捕观赏鱼应至少随附一份马方签发的正本检疫证书,检疫证书语言应至少包括英文,内容应包含本公告第三条至第四条内容。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进口海捕观赏鱼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必要时,中方将暂停进口马达加斯加海捕观赏鱼。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26日

公告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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