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1号(关于修改进口服装、水泥检验采信要求的公告)

  根据近期商品编码调整以及相关国家标准更新情况,为结合实际优化海关商品检验采信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服装、进口水泥检验采信要求予以修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服装检验采信要求

  对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0号(关于进口服装采信要求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一)对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码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清单见附件。

  (二)标题及全文(含附件)中“进口服装采信”修改为“进口服装检验采信”。

  (三)“五、采信机构要求”的“申请方式”部分,删除“具体申请路径如下: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相关内容在原公告附件3《“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第七部分“申请提交路径”予以明确,将“申请提交路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修改为:“申请提交路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

  二、进口水泥检验采信要求

  对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1号(关于进口水泥采信要求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及全文(含附件)中“进口水泥采信”修改为“进口水泥检验采信”。

  (二)“三、检验报告内容”部分,将“随附采信商品照片”修改为“随附签封(带唯一封识号)样品照片”。

  (三)“四、检验报告有效期”部分,将“六个月内有效”修改为“仅对该检验批水泥有效,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90天”。

  (四)“五、采信机构要求”的“申请条件”部分,将第1款和第2款中的“ISO/IEC 17025认可”修改为“ ISO/IEC 17020和ISO/IEC 17025认可”。

  “五、采信机构要求”的“申请方式”部分,删除“具体申请路径如下: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相关内容在原公告附件3《“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第七部分“申请提交路径”予以明确,将“申请提交路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修改为“申请提交路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

  (五)“六、申报要求”部分,增加“采信机构应在进口水泥申报前通过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除28d抗压/抗折强度项目以外的检验报告;取样后40天内补充提交28d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并在备注栏注明该报告对应的货物报关单编号。”

  (六)增加“七、采信条件”部分,具体内容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结果采信的,应符合下列要求:能够确认水泥生产企业按照《通用硅酸盐水泥出厂确认方法》(GB/T 39698-2020)已实施有效质量控制措施;同时能够提供该水泥生产企业相同品种/强度等级水泥的近一年的季度质检记录;并承诺生产企业已按照《通用硅酸盐水泥出厂确认方法》(GB/T 39698-2020)实施出厂确认,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有效。对于补充提交28d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前已销售的水泥,能够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

  (七)原公告附件1《进口水泥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部分,“检验项目”栏增加“监装”,适用的技术规范为“以通过认定/认可的技术规范为准”;“检验项目”栏增加“取样/制样”、“放射性核素限量”,技术规范由“GB175-2007”修改为“GB175-2023”;增加备注“技术规范若后续更新,以执行的最新技术规范为准。”

  (八)原公告附件3《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部分,新增“生产企业已按照《通用硅酸盐水泥出厂确认方法》(GB/T 39698-2020)实施出厂确认,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有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码清单.doc

  海关总署

  2025年8月29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进口服装、水泥检验采信要求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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