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200号(关于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监督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再生纸浆监督监管,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推动我国造纸行业绿色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再生纸浆的境外生产原料,须为分类回收的纸、纸板及纸制品。进口再生纸浆须符合GB/T 43393国家标准要求。

  二、进口再生纸浆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持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原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全要素全链条管理,维护我国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

  三、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指导,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严格行业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进口再生纸浆的海关商品编号为4706200000。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五、海关对进口再生纸浆开展感官检验,并按照海关技术规范对附件中的关键指标进行检验。

  海关发现进口再生纸浆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经鉴别为固体废物的,依法实施退运处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海关对进口再生纸浆实施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动态调整检验监测指标。

  六、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对进口再生纸浆加强监管,强化信息沟通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七、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8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再生纸浆关键指标要求.doc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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