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49号(关于进口吉尔吉斯共和国鲜食浆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水资源、农业和加工工业部(以下称吉方)有关吉尔吉斯共和国鲜食浆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吉尔吉斯共和国鲜食浆果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水资源、农业和加工工业部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鲜食浆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浆果(以下简称浆果)包括树莓(学名 Rubus idaeus,英文名 Raspberry)、黑醋栗(学名 Ribes nigrum,英文名 Blackcurrant)、黑莓(学名 Rubus fruticosus,英文名 Blackberry)。
三、允许的产地
吉尔吉斯共和国浆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浆果果园、包装厂均须经吉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和注册代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吉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中方官方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绵毛小花甲Byturus tomentosus
2.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
3.醋栗单囊白粉菌Podosphaera mors-uvae
4.烟草环斑病毒Tobacco Ringspot Virus
5.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吉方监管下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如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降低浆果上发生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吉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活动。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3.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吉方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吉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
4.吉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化学防控记录应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试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浓度、施用日期等详细信息。
5.针对绵毛小花甲,输华果园从芽期至收获期须进行监测,每2周监测一次。重点调查土壤、茎、叶、花和果实是否有上述有害生物。如发现绵毛小花甲,应立即采取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6.针对醋栗单囊白粉菌、梨火疫病菌、烟草环斑病毒和大丽花轮枝孢,应定期清洁果园,移除病枝、叶或根,并通过烧毁或深埋等方式清除地面残枝落叶。从芽期至收获期,每2周监测一次,重点检查枝干、叶、芽、茎和果实等部位是否有可疑症状。若发现任何可疑症状,必须取样进行实验室检测。如果确认该病害发生,应立即采取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浆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吉方官员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2.输华浆果的包装厂需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地面需硬化,并能够防止有害生物再次感染(如设置防虫网)。
3.输华浆果须与非输华水果分开包装,并单独存放。
4.在包装过程中,输华浆果须经剔除、挑拣、分级,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枝、叶、根和土壤等。
5.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浆果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国家、产地(省、市)、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运输华浆果的集装箱应在装箱前检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装箱时应采取必要的防虫措施。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吉方或其授权机构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浆果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至中国。吉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吉方应保存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浆果,吉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以及集装箱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Berries from Kyrgyz Republic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吉尔吉斯共和国鲜食浆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吉方应在贸易开始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浆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浆果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浆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浆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对有关单证和标识进行核查,并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的浆果,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吉尔吉斯共和国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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