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3号(关于公布废钢铁范围)。本公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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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3号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3号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