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7年第93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

365外贸网 发布于:2017年11月09日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联合公告〔2017〕93 号

【发文机关】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7-10-30

【生效日期】 2017-11-1

【效力】 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涉及工业品的158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

  二、取消涉及烟草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仅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三、上述调整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30日

资讯来自: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