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31号(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365外贸网 发布于:2018年04月25日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3年第29号公告,不再开展企业存单。对已开展企业存单的在保存期内的单证由企业按照2014年92号公告继续做好保管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5日

资讯来自: 海关总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