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5号(关于中国柚子出口新西兰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以下称新方)关于中国新鲜柚子输往新西兰出口计划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中国新鲜柚子出口新西兰。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中国新鲜柚子输往新西兰出口计划》。
二、允许出口商品名称
新鲜柚子(以下简称柚子),学名Citrus maxima,英文名Pomelo。
三、新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一)需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有害生物。
1.柑橘黑斑病Phyllosticta citricarpa
2.兰蓟马Chaetanaphothrips orchidii
3.柑桔木虱Diaphorina citri
4.桔鳞粉蚧Nipaecoccus viridis
5.紫藤臀粉蚧Planococcus kraunhiae
6.茶黄蓟马Scirtothrips dorsalis
7.神泽氏叶螨Tetranychus kanzawai
(二)需采取特定措施的有害生物。
1.番石榴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2.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
3.瓜实蝇Zeugodacus cucurbitae
4.南瓜实蝇Zeugodacus tau
5.桔大实蝇Bactrocera minax
四、企业注册
输往新西兰的柚子果园和包装厂须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至果园和包装厂。
五、出口前管理
(一)溯源管理。
1.出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确保在出口前的生产、采收、包装、运输等环节进行溯源。
2.出口企业应在每个出口季前,对参与出口计划的人员进行培训。
3.出口企业应仅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农药,对新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4.记录相关程序并至少保存记录两年。
(二)有害生物防控。
输往新西兰的柚子需符合新方进口卫生标准,并采取有害生物防控措施(具体见附件)。中方需核实每项防控措施(包括针对性措施和特定措施)是否已按照本公告中相关要求实施。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
1.出口前,中方对每批输往新西兰的柚子进行抽样检查,货物不得携带新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1)如在植物检疫查验中发现有害生物,需按新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名单确定其监管类型。
(2)如出口货物不符合新方规定要求,可进行重新处理(如经过处理或重新分拣以去除有害生物)并再次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新西兰出口。
2.货物出口前需完成植物检疫处理,确保货物不受有害生物侵染。
3.如发现出口货物重大不合规情况时,中方应暂停出口企业输新资质,直到中方确认已采取适当整改措施。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货物,中方将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
1.针对需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有害生物,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was produced and prepared for expo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reed bilateral arrangement.”(该货物按双边达成的安排进行生产和准备出口。)
2.针对需采取特定措施的实蝇类有害生物,还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was produced and prepared under a systems approach for Bactrocera dorsalis, B. correcta, B. minax, Zeugodacus cucurbitae, and Z. tau.”(该货物按照桔小实蝇、番石榴实蝇、桔大实蝇、瓜实蝇和南瓜实蝇的系统方法进行生产和准备出口。)
六、不合格处理
(一)如在到达新西兰的货物中截获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茎、叶或其他植物部分,新方将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新方在入境口岸货物中截获有害生物的处置:
1.一旦在货物中发现限定性有害生物活体(需采取特定措施的有害生物除外),可采取如下处理方法:
(1)检疫处理(有合适处理方法的);
(2)重新分拣去除受侵染/感染的水果;
(3)退回(转口);
(4)销毁。
2.如货物中发现需采取特定措施的有害生物活体,则作退回(转口)或销毁处理。
(三)针对发现重大不合格情况的处置:
1.如在新西兰口岸发现货物带有需采取针对性措施或特定措施的有害生物,新方将向中方通报;
2.根据不合格情况产生的原因,新方可采取下列任一措施:
(1)暂停从中国进口柚子;
(2)暂停使用某一个特定措施(如系统方法);
(3)要求中方暂停相关出口企业输新资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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