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4号(关于进口韩国野生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大韩民国海洋水产部与食品药品安全部(以下称韩方)有关韩国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与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韩国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大韩民国海洋水产部与食品药品安全部关于进出口野生水产品检验与卫生要求的合作安排》(以下简称《合作安排》)。
二、进口产品范围
输华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韩国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企业应根据中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在中国获得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韩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野生水产品是在本国水域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不存在以下情况:
1.韩国输华野生水产品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合作安排》规定,已经严重影响野生水产品安全。
2.韩国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列明的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合作安排》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野生水产品安全。
3.韩国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野生水产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国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未发现《名录》中列明的和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水生动物疫病。
(五)野生水产品捕捞、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出口等过程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的包装、标签需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五、证书要求
韩方负责按照中方的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输华的每批野生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证书将以中文和英语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韩方应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根据中方需要提供官方印章,如有修改或调整则通知中方,在中方知悉相关信息之前,现有格式和印章仍有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标准和《合作安排》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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