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0一周热点问题--我司有自己的商标,但未在海关备案,近期得知一批侵犯我司商标权的货物即将出口,请问我司是否可以向海关申请扣留该货物?

365外贸网 发布于:2018年11月05日

1.您好,我司有自己的商标,但未在海关备案,近期得知一批侵犯我司商标权的货物即将出口,请问我司是否可以向海关申请扣留该货物?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文件、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一)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二)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令第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2.您好,我司在汇总征税的时候,发现之前的一笔业务出现欠税,但是我司的这笔业务时间比较紧迫,是否可以使用其他担保先操作该笔业务?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关于启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业务的公告》

五、企业办理汇总征税业务出现欠税的,海关向担保机构发起担保索偿后,对应的担保即终止使用。企业继续办理汇总征税业务的,应使用其他担保。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关于启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业务的公告》第五条。

3.您好,我司想进口一批发动机,在国内加工生产机器。但是在报关的时候海关需要提供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我们有合同价格,还有专利费用,那实际成交价格该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注:答案摘自国务院令第3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

4您好,我司从事加工贸易业务,近期生产的一批新年小礼品,部分有瑕疵,不符合外商的要求,我司想把这批有瑕疵的小礼品卖到国内市场,可以直接卖给国内的商家吗?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三条。

资讯来自: 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