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194号文件解读,看看对哪些业务有影响?

365外贸网 发布于:2018年12月13日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海关总署在12月12日发布了第194号公告,对监管工作做了相关的规定,现在跟着小编来看看都对哪些业务有影响呢?

一、对BC直购业务的影响:

1.明确直购进口业务的物流企业:

明确直购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的企业。也就是说只有国内快件资质的企业不能做BC进口业务了。

2. BC进出口场站:

明确应按邮快件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也就是说:相关场所除了X光机外还要配置CT机、CCTV监控配置、监控需接入总署系统等。

二、对网购保税业务的影响:

1.适用1210的37个城市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的相关要求;

2.1239的城市需执行正面清单尾注的一线准入许可的相关监管要求;

3.转关及调拨:1210城市间可以互转;1210和1239城市间不可互转;同一区域内可以企业间进行流转。

三、对跨境9610出口业务的影响

1.对普通城市开展9610出口业务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申报

2.对跨境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就是清单直统模式,不用再汇总形成报关单。

其他要求:

1.三单加签:三单都要求电子加签,此前已有文件单独要求过;

2.身份证较验:电商平台和电商企业应对交易真实性和身份证进行审核较验并承担责任;身份较验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订购人和支付人必需是同一人(也就是说符合身份证认证的企业订购人和支付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3.退货入区:符合二次销售的商品在海关放行30天内可以原状退回监管场所,不征收税款,个人额度可还原。对比原来必需原快递包装完好方可退回的要求而言,此次退货标准放大到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即可退回。

4.违规处理:明确对于盗用额度、二次觥售、或虚假交易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或刑事责任。

另外,电商平台、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物流等各类企业都需要在海关注册登记,而非信息登记了。

以上适用范围包含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都将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资讯来自: 浙江95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