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63号(关于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Ⅲ)的公告)

365外贸网 发布于:2017年12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受理了希森美康医用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进样器”归类行政裁定申请,并对相关商品作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上述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Ⅲ).doc

编号
C0020
商品税则号列
8428.9090
商品名称
进样器
英文名称
CV-50 Complete
其他名称

商品描述
型号:CV-50;
结构:由机械夹具、动力传动结构及滑移平台、皮带传输带、位置检测光学传感器、控制板及网络接口板等组成;
原理:以皮带连续输送、卡具短程移动、皮带步进移动、位置检测等手段自动将装有样品的试管逐个移动至测试主机取样位置;
功能:完成血球检测仪的样品自动进样;
用途:为希森美康血球检测设备XN-9000内专用的一个“自动进样”功能部件。
归类裁定
该进样器通过皮带和卡具以步进的方式将装有样品的试管从传输系统传输至检测设备的取样位置,作为检测装置的零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九十章章注二关于零件的归类原则,上述商品符合税目84.28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8428.9090。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0日

资讯来自: 海关总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