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8号(关于进口泰国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以下称泰方)关于泰国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泰国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泰国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食用水生动物指人工养殖或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活水生动物,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所列物种,相关品种清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三、检疫审批
进口泰国食用水生动物,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生产企业(包括养殖场、中转包装场等)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泰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处于泰方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之下;
(二)经泰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向中方推荐进行注册登记,并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
(三)已注册企业须建立有效的安全卫生自我管理与追溯体系,确保食用水生动物的养殖、捕捞、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符合中泰双方的卫生与追溯要求。
五、进口产品要求
(一)输华野生食用水生动物须来源于泰国境内或国际水域,养殖食用水生动物须来源于泰国境内水域;
(二)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养殖、捕捞、暂养、包装、运输期间不得使用中泰双方禁用的药物,按规定科学使用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
(三)泰方主管部门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有关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及食源性病原微生物实施有效监测,监测结果须符合中方食品安全和动物卫生标准要求;
(四)食用水生动物在输出前经泰方官方检查官员临床检查,确认健康且无传染性疫病、寄生虫病临床症状,适合出口。
六、包装、标签要求
(一)不同捕捞区域或注册登记企业的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分开包装,不同种类的食用水生动物应独立包装;
(二)包装容器应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能够满足动物生存和福利需要;
(三)包装用材料、水或者冰及铺垫材料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能含有危害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
(四)外包装须加贴中文标签,内容包括:水生动物品名和学名、捕捞海域(仅野生捕捞水生动物适用)、养殖场/包装场和出口企业名称、注册编号及目的地(应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等信息。
七、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须附有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卫生证书正本须随货同行。卫生证书须用英文或中文打印,手写(除检查官员签字)或涂改无效。卫生证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用水生动物的学名、包装类型和数重量;
(二)食用水生动物是养殖的,须列出养殖场名称及注册编号;食用水生动物是野生捕捞的,须列出捕捞区域具体信息和包装场名称及注册编号;
(三)出口商与进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四)启运日期、离境口岸以及运输工具类别、编号;
(五)声明食用水生动物符合《议定书》的有关要求,并适合人类食用;
(六)证书的签发日期、泰方官方兽医的签名或印章;
(七)泰方主管部门的官方印章。
八、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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