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37号(关于香港输内地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关于香港输内地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香港乳品输内地: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海关总署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关于香港输内地乳品的合作安排》。
二、允许输内地的产品
输内地乳品是指用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各类乳制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内地乳品生产企业须经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以下简称香港食环署)批准或注册,在香港食环署的监督之下持续符合内地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输内地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海关总署注册,未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输内地。
四、证书要求
输内地乳品应随附香港食环署出具的卫生证书,每批次货物均应随附原件以证明该批产品符合有关规定。证书应载明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产品来自持有香港食环署颁发有效牌照的生产企业;
(二)产品来自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的生产企业,并在证书中标注企业注册编号;
(三)产品使用的原料乳全部来源于内地乳品企业且经检验检疫合格;
(四)产品中兽药、农药、污染物、食品添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不超过内地规定的最高限量。产品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内地法律规定的要求;
(五)产品适合人类食用。
提供官方印章印模、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官名单、防伪标识说明等。以上内容如有更改、变换,应提前一个月向海关总署通报。
五、食品安全要求
(一)输内地乳品应当符合内地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安全卫生,适合人类食用;
(二)输内地乳品的生乳原料全部来源于内地乳品企业且经检验检疫合格;
(三)依据原料乳检测结果,所用原料乳中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不超过内地标准规定的最高限量;
(四)用于加工乳制品的生乳中不含变质乳,以及初乳(用于加工牛初乳粉时除外);
(五)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未添加初乳成分;
(六)输内地乳品应在仓库专用区域进行贮存并明显标识。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内地乳品的标签及标识应当符合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七、存放和运输要求
输内地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保持卫生,防止受致病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产品要求的温度条件下进行。货物装入车厢或集装箱后,香港食环署监督抽检并施加封识。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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