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自2025年8月1日起,海关按照规定办理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保证金及利息退还手续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2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2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保证金利率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保证金利率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