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2号(关于进口巴基斯坦植物源性中药材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粮食安全与研究部(以下称巴方)有关巴基斯坦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粮食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巴基斯坦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植物源性中药材(以下简称中药材),是指在巴基斯坦野生或种植的睡莲花等29种药用植物制品(详见附件)。
三、企业注册
输华中药材生产、加工和包装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经巴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巴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巴方应确保输华中药材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详见附件。
五、出口前管理
(一)有害生物综合管理。
1.输华中药材企业应在巴方监督与指导下,采取控制病虫害的系统管理综合措施,包括疫情监测、综合防控及收获后处理等,并保存相关记录。
2.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应接受巴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一旦在监测中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企业应及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以确保输华中药材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二)加工与包装要求。
1.输华中药材应清除土壤、杂质并进行干燥。
2.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且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3.每个包装箱上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省份、城市或地区)、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可追溯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
输华中药材由巴方实施检验检疫监管,确认符合本公告要求后,允许向中国出口。
如果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巴方应立即暂停该企业中药材向中国出口,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同时,保存相关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输华中药材,巴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企业名称或注册号码。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Plant-derived Medicinal Materials from Pa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巴基斯坦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在贸易开始前,巴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如证书样本内容和格式有变更,巴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中药材到达进境口岸时,中方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2.核查包装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3.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进境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件)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如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巴基斯坦输华植物源性中药材及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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