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4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第二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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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部分条款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部分条款的公告.pdf

 

 

 

相关信息:2017年第47号(关于明确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供油企业应当具备商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四部委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复的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跨关区直供经营资质;配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供油地海关联网,确保海关可通过联网系统或进入供油企业自有信息化管理系统查询、统计保税油入库、存储、供应、承运船舶等情况;符合《监管办法》有关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