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5号(关于进口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以下称缅方)有关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关于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植物源性中药材(以下简称中药材),是指在缅甸野生或种植的红花等58种药用植物制品(详见附件)。
三、企业注册
输华中药材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经缅方审核,并经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缅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缅方应确保输华中药材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详见附件。
五、出口前管理
(一)有害生物综合管理。
1.输华中药材应在缅方监督与指导下,采取控制病虫害的系统管理综合措施,包括疫情监测、综合防控及收获后处理等,并保存相关记录。
2.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缅方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应通过缅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一旦在监测中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企业须及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以确保输华中药材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二)加工与包装要求。
1.输华中药材应清除土壤、杂质并进行干燥。
2.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3.每个包装箱/袋上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省份、城市或地区)、企业名称及其注册号等可追溯信息。每个包装箱/袋和托盘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必须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
输华中药材由缅方实施检验检疫监管,确认符合本公告要求后,允许向中国出口。
如果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缅方应立即暂停相关企业中药材向中国出口,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同时,保存相关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输华中药材,缅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企业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Plant-derived Medicinal Materials from Myanmar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中药材到达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对有关单证和标识进行核查,并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2.核查包装箱/袋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进境检疫。
1.输华中药材应从中方允许进口中药材的口岸进境。
2.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或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7月23日
365外贸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