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1号(关于赞比亚夏威夷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赞方)关于赞比亚夏威夷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赞比亚夏威夷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赞比亚夏威夷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

  允许进口的赞比亚夏威夷果,是指以赞比亚境内种植的夏威夷果(澳洲坚果)(Macadamia integrifolia)为原料,在赞比亚境内经干燥、挑选等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带壳或去壳夏威夷果。

  三、食品安全要求

  赞比亚输华夏威夷果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赞比亚输华夏威夷果不得带有下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苹果异形小卷蛾(Thaumatotibia leucotreta)、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

  (二)赞比亚输华夏威夷果不得带有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金属异物和砂砾等杂质。

  五、生产企业要求

  赞比亚输华夏威夷果生产企业应确保其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赞比亚输华夏威夷果的生产、加工、贮存单位应由赞方推荐,并经中方注册。

  六、加工过程要求

  赞比亚输华夏威夷果的原料应来自经赞方确认符合相关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夏威夷果种植生产企业。赞比亚输华夏威夷果的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出口等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赞比亚共和国的相关食品安全和植物卫生要求,未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七、包装、标识要求

  赞比亚输华夏威夷果应使用新的、干净、卫生、透气的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夏威夷果的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八、运输要求

  赞比亚输华夏威夷果装运前,赞方应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杂质。

  九、证书要求

  经官方检验检疫后,赞方应对批准输华的夏威夷果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夏威夷果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夏威夷果符合中赞双方于2025年3月10日签署的关于赞比亚共和国夏威夷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对于发现活虫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其熏蒸处理指标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十、其他要求

  赞比亚输华夏威夷果应来自获得中方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赞比亚输华夏威夷果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19日

公告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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