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2号(关于进口俄罗斯植物源性中药材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有关俄罗斯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2023年5月24日)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俄罗斯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2023年5月24日)补充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植物源性中药材(以下简称中药材),是指在俄罗斯野生或种植的防风等24种药用植物制品(详见附件)。
三、企业注册
输华中药材的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由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以下称俄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俄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俄方应确保输华中药材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详见附件。
五、出口前管理
(一)生产加工要求。
1.俄方应实施综合管理措施,防止和限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在中药材生产和制备场所的传播。
2.输华中药材应清除土壤、杂质并进行干燥。
3.输华中药材应由企业使用新的、无毒性的材料包装。包装要用中文和英文标明中药材商品名称、拉丁学名、重量,企业名称、地址和注册号码,产品储存条件、加工包装日期(年/月/日)和目的地等相关信息。
(二)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经俄方检疫合格的中药材,允许向中国出口。
2.输华中药材应随附俄方按照国际标准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企业名称、注册号码、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between the Federal Service for Veterinary and Phytosanitary Surveillance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and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Plant-Derived Medicinal Materials for the Chinese Medicine Exported from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does not contain any pests of quarantine concern for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中药材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如发现带有土壤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虫、杂草种子、植物残体等杂质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经处理合格的货物准予进境。
4.如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况的,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及时向俄方通报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采取的措施。如多次出现违规情况,中方可决定暂停从相关企业进口中药材,并立即通知俄方。
特此公告。
附件:俄罗斯输华植物源性中药材种类及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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