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这些海关新规与你密切相关!-公布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

365外贸网 发布于:2018年03月02日

近期,海关都有哪些新政策、新规定?快来了解一下吧!

1: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涉及法律文书格式

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海关专用缴款书》、《转账退税申请书》、《现金退税申请书》、《收入退还书》和《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格式文本(详见公告附件)予以发布。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2:发布《阴极铜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1月25日批准《阴极铜加工贸易单耗标准》(详见公告附件),自2018年2月5日起执行,原《阴极铜(电解铜)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YS001-2000)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8年第16号(关于发布《阴极铜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3:公布间苯氧基苯甲醛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根据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8号,我国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税则号列:2912.499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年2月8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8号明确的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124990.10。如最终裁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据此决定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在征收反倾销税措施实施期间,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12.4990项下属于上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的商品时,商品编号也应填报为29124990.10;如最终裁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不实施反倾销措施,本公告不再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号(关于间苯氧基苯甲醛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4:公布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有关手续

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后,企业缴纳保证金的情形、金额等仍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63号公告执行。企业办理担保业务可采用保证金或保函等形式。以保函形式办理担保业务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正本。以保证金形式办理担保业务时,企业应按海关开具的《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以人民币缴纳保证金,将应征保证金款项交至海关指定的代保管款账户。因手册变更导致担保金额增加或担保期限延长的,由海关依法为企业办理担保内容变更手续。手册核销结案后,企业可向海关办理担保退还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号

5:公布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

海关总署决定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等。天津、南京等26个海关参加本次试点。各试点海关可结合各自实际,选择有需求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

6:公布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商务部自2015年8月1日起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税则号列:2916.14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据此作出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据此,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2月28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161400.10。对于2015年8月1日后(含当日)进口税则号2916.1400项下不属于上述实施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进口货物收货人发现已缴纳相关反倾销税的,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号

资讯来自: 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