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或率先网售化妆品实名制,代购、网店再想售假?难!

365外贸网 发布于:2018年03月03日

网上买到假化妆品难追责?今后有明确的指引了。昨日起,《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在省法制办网站公开征集立法意见。《条例》明确,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网购化妆品而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索偿;第三方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息的,可向其追讨赔偿。

  化妆品标签不能有医疗术语

《条例》明确,化妆品根据产品用途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经其授权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生产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上市销售。

同时,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医疗术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化妆品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监督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第三方平台须管理产销者

网购化妆品容易买到假货是长期困扰消费者的问题。对此,《条例》明确,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

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同时,《条例》也明确了网购化妆品的索偿途径。消费者通过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化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追偿。

而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没有履行管理责任,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禁售擅自分装化妆品

为了让一些消费者感受“贵妇品牌”的化妆品效果,部分商家会销售私自分装的化妆品“试用装”。今后,《条例》拟禁止此类销售行为。

《条例》拟规定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包括14类,包括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或者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含有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或者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的,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未经批准和检验进口的,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的,无法证明来源合法的等。《条例》还特别说明,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奖品的,视同经营行为。

资讯来自: 跨境白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