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79号(关于进口洪都拉斯烟叶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洪都拉斯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洪方)有关洪都拉斯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洪都拉斯烟叶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洪都拉斯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洪都拉斯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经过干燥、调制和分级加工后的雪茄烟叶(以下简称烟叶),学名Nicotiana tabacum,英文名Cigar Tobacco Leaves。

  三、允许的产地

  洪都拉斯烟叶产区。

  四、批准的烟叶种植基地和生产企业

  输华烟叶种植基地和生产企业应由洪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等,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洪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烟草霜霉病菌Peronospora hyoscyami f.sp. Tabacina

  2.马铃薯斑纹片病菌 Candidatus Liberibacter solanacearum

  3.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4.飞机草Chromolaena odorata

  六、出口前要求

  (一)田间管理。

  1.输华烟叶种植基地应在洪方的监管下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IPM)。确保输华烟叶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标准,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土壤。

  2.洪方或其授权人员应在苗床实施针对烟草霜霉病菌的预防措施,从移植到收获期间对烟草霜霉病菌进行调查、监测,确保输华烟叶不带烟草霜霉病菌。如确认是烟草霜霉病菌,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减轻该病的影响;如发现烟草霜霉病菌卵孢子,洪方应立即通知中方,并暂停相关产区的烟叶输华。每年出口季前,洪方应向中方提供当年烟草霜霉病的监测调查报告和防控措施记录。

  3.输华烟叶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使用中国禁止使用的农药品种,洪方或其授权人员须在烟草产区对农药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指导合理、科学使用农药,所使用的农药都应经官方注册登记。

  4.输华种植基地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洪方专业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洪方或者其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种植基地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加工过程管理。

  生产企业应建立溯源体系,确保出口到中国的烟叶可以追溯到注册种植基地。输华烟叶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需在洪方或其授权人员的检疫监管下进行。

  (三)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的要求。

  输往中国的烟叶应用专用包装箱密封包装,以保持货物的完整性。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明如下信息:烟叶类型、等级、产地、收获年份、加工厂、批次编号及合同编号。每个包装箱和托盘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洪方应按2%比例对输华烟叶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洪方将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种植基地或生产企业输华资质,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输往中国的烟叶离境前,洪方应进行农药和重金属残留量检测,如有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量超标的烟叶,不能出口。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洪方应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包装厂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Tobacco Leaves from Hondura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and soil.”(该批货物符合洪都拉斯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土壤)。

  洪方应在开展贸易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烟叶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方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五)款规定。

  2.核查包装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3.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业指引等规定,对进口烟叶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检出烟草霜霉病菌卵孢子的,该批烟叶将被退回或作销毁处理,中方将立即暂停从相关产区进口烟叶。

  2.检出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土壤的,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该批货物准予进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8月26日

公告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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