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42号(关于进口土耳其月桂叶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土耳其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以下称土方)有关土耳其月桂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土耳其月桂叶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土耳其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关于土耳其月桂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月桂叶是指土耳其境内种植的樟科植物月桂(Laurus nobilis)的干制叶片。
三、企业注册
输华月桂叶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须经土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开始贸易前,土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并定期更新。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桂单蜕圆盾蚧Aonidia lauri
2.松针金顶盾蚧Chrysomphalus pinnulifer
3.葡萄卷叶蛾(拟)Ditula angustiorana
4.月桂个木虱 Lauritrioza alacris
5.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6.栎树猝死病菌Phytophthora ramorum
五、出口前管理
(一)种植基地管理。
1.种植基地应在土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种植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月桂叶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植物病残体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其他防控措施。
2.种植基地应在土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土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土方应保留种植期间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以及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计划和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加工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月桂叶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土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督下进行。
2.输华月桂叶的加工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月桂叶的存放、加工、包装、储藏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距离。
4.输华月桂叶在挑拣、筛选、清洁等过程中,确保不带昆虫、螨、蜗牛、病叶、烂叶、草籽、茎叶等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5.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月桂叶可追溯至注册种植基地,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种植基地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入国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可追溯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载输华月桂叶的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必须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出口前,土方须对输华月桂叶实施检验检疫。在协议生效后2年内,土方官员或土方授权机构应按照2%的比例对包装好的月桂叶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土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月桂叶,土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Laurel leaves from Türkiye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土耳其月桂叶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贸易开始前,土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确认和备案。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月桂叶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五)款规定。
2.核查包装箱或木质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月桂叶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海关将验核有关单证和标识,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种植基地、包装厂,则该批月桂叶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活体,或发现植物残体、土壤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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