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 | 关于跨境电商税收规范化问题

365外贸网 发布于:2018年10月15日

这次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出口零售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的政策,实质是“免征不退”。这是国家第一次公布跨境电商税收政策。长期以来,跨境电商作为一个新兴行业,都在埋头赚钱和野蛮生长,国家一直保持着鼓励和包容的态度。但是从税赋公平的角度来讲,同样是做生意赚钱的,跨境电商行业同样需要依法纳税。不然的话,跨境电商就会成为逃税的天堂,对一般贸易造成冲击,扭曲市场。同时,跨境电商都不纳税,长期置于国家税收监管之外,随着跨境电商规模不断扩大,就会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跨境电商税收规范化问题一直是行业悬而未决的前沿专业问题。跨境电商税收规范化对于促进跨境电商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除了刚才提到的税赋公平和增加国家税收之外,跨境电商税收规范化还关系到跨境电商企业业务“阳光化”。没有“阳光化”,跨境电商企业很难得到社会和政府的认可,跨境电商企业也无法利用新三板、风险投资以及上市融资等多种手段,也无法享受政府各项扶持和补贴政策很难做大做强。

目前,税收已经成为悬在跨境电商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不仅是国内的税收规范化问题,随着跨境电商规模不断地增长,跨境电商对销售目的国的零售业、海关监管和税收治理都带来了冲击,相继引起世界各国政府地高度关注。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带头开始以本地电商平台为抓手对跨境电商征收VAT(增值税)。一个国家的出口就是一个国家的进口,因此跨境电商税收规范化还牵涉到国际税收征收合作问题。各国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可以相互借鉴,尽早实行相互对接配合。

此次政策的公布其实对行业没有带来任何影响。因为无论是综试区城市,还是非综试区城市,都是免征不退做法。一般贸易出口不退税项下也是这种免征不退做法。此次政策公布的意义在于政府开始关注跨境电商的税收问题,特别是各地跨境电商综试区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对跨境电商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之后,鼓励各地综试区对跨境电商税收展开试点。

二、跨境电商税收规范化探讨

目前,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最大的试点突破就是利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手段,通过“三单对碰”和“分送集报”解决了进口贸易碎片化问题。通过“三单对碰“原则解决了贸易真实性问题,通过”分送集报“原则把碎片化订单定期汇总成大额业务,从而可以参照一般贸易方式进行通关、纳税、结汇等职能。

但前提是必须打造一个海关认可的、与海关系统相通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这个综合服务平台要么是政府主导(杭州综试区的跨境一步达),要么是第三方企业主导并按照市场运作(比如江苏跨境)。据海关透露,目前海关也允许有实力的跨境电商按照既定的标准自行接入海关系统。

需要指出的是,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试点主要是搞定进口(9610进口与1210进口),没有搞定出口。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跨境电商一部分业务,在采购环节上很难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义乌的跨境电商企业甚至70%以上不能开票。同时,目前跨境电商出口退税的管理系统是参照一般贸易政策,要求报关单证明联商品项与企业进货发票上的商品项一一对应,而跨境电商由于“小额小批”的特点,存在汇总报关单中的商品涉及多张进货发票以及一张进货发票中商品也可能出口多个国家而分散填到多张报关单中的问题,导致出口退税业务操作复杂。因此,可以继续借鉴进口电商的成功实践来探讨在统一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支撑下解决跨境出口通关、退税、结汇与税收规范化问题。而需要做到这一点,除采用类似进口电商的技术和理念之外,还需要制度相应的政策来配合。

一般来说,从发货方式来看,跨境电商分为海外仓模式和国内发货模式。海外仓都是采用一般贸易出口方式,不存在任何问题。而国内发货模式可以分为小微跨境电商和中大型跨境电商。个人认为这两类跨境电商性质和需求不同,应该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对于小微跨境电商来说,一般负担比较重,赢利性不强,商业性质其实和个体户没有任何差别。在目前没有严格要求必须通过监管平台情况下,小微境电商企业既没有退税需求,也没有业务阳光化和税收规范化需求,但都有结汇和融资需求(如提前放款)。另外,调查发现,由于业务高度碎片化,这些企业对信息化管理软件非常依赖。因此可以把小微跨境电商视同个体户看待,采取定额征税,并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积极对接采用统一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从而获得结汇、融资、补贴等增值服务。

对中大型跨境电商企业或开展跨境电商的上市企业来说,不仅有监管通关、结汇、退税和融资需求,还需要满足财务和税务的规范化。因此,所有中大型跨境电商企业必须在统一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备案,所有业务都必须向综合服务平台如实申报,实行有票退税、无票免税、无票成本列支政策。同时,平台能够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信息互通互认,通过平台可以查询到退免税相关信息。

三、跨境电商所得税与义乌跨境出口征三退三

但是,要看到跨境电商企业不仅仅牵涉到增值税、消费税问题,更重要的是牵涉到所得税问题。免征不退虽然解决了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但跨境电商企业还要面对17%所得税。此次政策没有涉及所得税问题,说明政府对跨境电商税收规范化工作才刚刚开始。

对于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来说,按照个体户方式处理所得税问题;对于中大型跨境电商企业来说,需要对上述不能开票的跨境电商业务进行专门的税收规范化设计。

据义乌电商办介绍,义乌借助市场采购贸易模式下的特殊税收政策,走通了跨境出口“征三退三”管理模式,解决了所得税难题,实现企业业务阳光化。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市场商户采购商品后,通过该新通道,只需以前端进项为基准征收3.36%的税(其中0.36%为代征),过后再退回3%的税,在这过程中,市场商户就会给该跨境电商企业开具进项发票。

举例说明,若跨境电商的产品价格为100元,里面有80元为前端进项(包括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等)。通过义乌这一模式,跨境电商企业仅需缴税80*3.36%元,过后退税80*3%元,并获取约80元的发票。

但是,这种模式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其必须为市场集聚区的商户给跨境电商企业开具的发票才具有抵扣进项税的效应,仅适合的品类较单一;其次,要走通该模式,跨境电商企业必须走邮政产品,并愿意把纳入9610模式的信息提供出来(包括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这样做最大的困难是由于目前跨境电商的利润率非常低(据行业企业披露只有5%左右净利润),跨境电商企业不能承担17%的所得税,因此响应的跨境电商企业并不多。因此,政府还需要根据行业特征采取特殊政策。

但不管如何,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各地跨境电商综试区都会积极推进跨境电商税收规范化试点,利用各种手段来促进跨境出口电商的“阳光化”和“便利化”,打通跨境电商的最后一个痛点。只有这样,中国跨境出口电商才能更好更快发展,才能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和接受,迎来更美好的将来。

资讯来自: 跨境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