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365外贸网 发布于:2019年04月23日

3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19年第58号公告《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小编就大家广泛关注的几个问题一一给出答案:

问题一: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中,特许权使用费指的是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问题二:特许权使用费的应税条件是什么?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关键看是否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01

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相关;

02

特许权使用费构成货物进口的销售条件。

案例1:国内的进口方从国外贴牌加工厂购买某品牌的服装,除了需向这个加工厂支付货款以外,还必须另外向这个品牌的所有人支付一定的商标费。

在这个例子中,进口的服装在进口时的状态具有商标,并支付了商标费,可以判断商标费与进口货物有关。如果不支付商标费,这个品牌的所有人,也不会同意这个贴牌加工厂以原来合同的价格销售这些服装,这构成了销售的条件。这个案例两个条件都符合,对外支付的商标费就应该计入完税价格。

问题三:如何申报特许权使用费?

01

申报时已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与进口货物同时申报。

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选择“是”。

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杂费”栏目,填报已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

02

申报时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选择“是”。

在每次支付(包括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报《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相关内容。

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问题四:如何计征税款?

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01

申报时已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02

申报时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纳税义务人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海关按照每次接受纳税义务人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案例2:国内E公司向美国B公司进口一批皮鞋,该批皮鞋贴上商标后可直接销售,合同约定CIF价格100万元人民币,另支付商标使用费15万元人民币。假设该皮鞋适用的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率13%,货物于2019年5月1日申报进口,则该业务需缴纳的税款共计多少元人民币?

关税:(100+15)*10%=11.5万元

增值税:(100+15+11.5)*13%=16.45万元

总计税款:11.5+16.45=0.35万元

问题五: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会怎样?

因纳税义务人未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但未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其应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之日或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资讯来自: 福州海关12360